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合民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雪贤与被告杨进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民初字第00102号原告李某某,女,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坊镇贺家庄村*组,农民。被告杨某某,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新池镇宋家庄村*组,农民。本院于2013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广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坏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广学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贺晓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