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民初字第1068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徐瑞贵与青岛龙海城实业有限公司、秦卫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瑞贵,青岛龙海城实业有限公司,秦卫吉,臧永军,牟云涛,刘爱芳,杨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10680号原告徐瑞贵。委托代理人王晓蕾,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龙海城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卫吉。被告秦卫吉。被告臧永军。被告牟云涛。被告刘爱芳,被告杨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瑞贵与被告青岛龙海城实业有限公司、被告秦卫吉、被告臧永军、被告牟云涛、被告刘爱芳、被告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瑞贵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瑞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799元,减半收取409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丽萍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玉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