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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梨梨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国军与马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军,马桂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梨梨民初字第84号原告国军,男,1956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马桂兰,女,58岁,汉族,农民,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国军与被告马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国军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国军负担25元,退回原告国军25元。审判员 : 王 德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金洪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