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开民初字第002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施建红与陈金玉、陈玉红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建红,陈金玉,陈玉红,陈巧娟,陈卫,陈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开民初字第0020号原告施建红。委托代理人周步容,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卫才,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金玉。被告陈玉红。被告陈巧娟。被告陈卫。被告陈磊。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建红诉被告陈金玉、陈玉红、陈巧娟、陈卫、陈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建红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建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建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施建红负担。审判员 唐勇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