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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沂南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祖建平与沂南县永和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徐以红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祖建平,沂南县永和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徐以红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沂南保字第235号申请人:祖建平,女,196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申请人:沂南县永和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以运,经理。被申请人:徐以红,女,197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受理申请人祖建平与被申请人沂南县永和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徐以红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60万元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沂南县永和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变压器一套、电梯一套、客房钢化卫生间40套及空调、餐桌、厨具等物品一宗。查封被申请人徐以红名下位于沂南县祥和路某某小区1号楼东单元2楼东户房产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华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黎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