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左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2013)左刑初字第21号温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左刑初字第21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温某某,男,汉族,1970年2月20日生,左权县拐儿镇人。因涉嫌盗窃,2012年12月11日被左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3年3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左权县人民检察院以左检刑诉(201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左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少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左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12月4日16时许,被告人温某某到和榆高速二期六标项目部厨房盗窃内装液化气的液化气罐及减压阀各一个。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80元,已发还失主。2、2012年12月5日15时许,被告人温某某到和榆高速二期六标工人宿舍,翻动多名工人衣柜及皮包等物实施盗窃,因未发现有价值的东西,后离开现场。3、2012年12月5日21时许,被告人温某某到左权县拐儿镇南岔村祁某某租住房内,盗窃价值人民币976元的香油四壶。赃物已发还失主。以上被告人温某某盗窃作案三次,盗窃价值共计人民币115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失主张某、祁某某的陈述,证人秦某某、余静某、师某某、贾某某、赵某、郑某某、豆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被盗物品照片,左权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盗物品价格鉴定结论,被告人户籍证明,搜查笔录,监控光盘,被告人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温某某实施的第二起犯罪事实,系犯罪未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温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德华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杜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