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执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张建韬与被执行人青岛凯志拉链有限公司工资等争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韬,青岛凯志拉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680号申请执行人张建韬,男,1959年11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青岛凯志拉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大英,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建韬与被执行人青岛凯志拉链有限公司工资等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3年3月15日履行了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其他案款及利息,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城劳人仲调字(2013)第155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清芬审判员 刘书波审判员 蒋 涛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丁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