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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江金龙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商务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321号原告:江某,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商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某,北京市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诉被告商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某负担。审判员 郑 茵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巫仕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