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亚肯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肯广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殷彦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或者改判)753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亚肯广告有限公司,殷彦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7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亚肯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大道××—423,组织机构代码738831839。法定代表人全中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吉松,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殷彦,性别:××,××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四川省宜宾市××单××号,身份证号码×××0708。委托代理人叶宝,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亚肯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肯广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殷彦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2)深南法民一劳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依法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亚肯广告公司与殷彦之间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发生的劳动争议依法属于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调整范围,双方的合法权利都应依法得到保护和约束。亚肯广告公司、殷彦在一审庭审时均确认殷彦上班至2011年11月8日,亚肯广告公司应按劳动合同中约定5000元/月的标准支付殷彦工资至2011年10月1日起至11月8日止。但亚肯广告公司在支付殷彦工资时扣除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绩效工资2000元,按3000元的标准支付殷彦的工资,违反双方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故亚肯广告公司应补足殷彦2011年10月份工资差额1291元、2011年11月1-8日期间的工资1379元;亚肯广告公司提出不予补足工资差额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亚肯广告公司、殷彦均确认殷彦每周上班5.5天,每周六上午9时至12时上班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但双方对殷彦的平时上班时间起算有争议。殷彦在仲裁表示平时上班时间为9时起,但在一审庭审时又表示9时起上班仅指周六上班时间,平时上班时间为8时30分,殷彦对其平时上班时间的起算时间陈述前后不一致。员工的上班时间的举证责任为用人单位,在员工表述上班时间前后矛盾时,作为用人单位应进行举证,亚肯广告公司在一审庭审时对殷彦提交的考勤表予以确认,依据该考勤表反映,只有员工的出勤天数,并没有上下班的出勤时间,故亚肯广告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殷彦称其平时每天上班8小时,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关于“实行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约定相符,本院予以采信。故殷彦每周六上班3小时属于殷彦休息日加班,亚肯广告公司应支付殷彦2010年7月15日至2011年10月31日期间的周六加班工资10862元。亚肯广告公司提出不予支付加班工资差额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亚肯广告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何 万 阳审判员 蔡 雪 燕审判员 许 炎 兴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锦锦(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