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邛崃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吴某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芳,周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邛崃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吴芳。被执行人周君。申请执行人吴芳与被执行人周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邛崃民初字第11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君未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芳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君偿还借款本金224000元、利息21840元、垫付诉讼费2300元,共计24814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君有位于邛崃市天庆街305号3栋一单元9号的房屋一套,已被本院查封,正在拍卖处置中。被执行人周君下落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周君的该房屋处置完毕,或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即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邛崃执字第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武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巫元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