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陶秀珍与葛修军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陶秀珍,葛修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保字第14号申请人:陶秀珍。委托代理人:邹华杰,慈溪市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葛修军。申请人陶秀珍因与被申请人葛修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在10000元范围内对登记在被申请人葛修军名下的牌号为浙B×××××的小型普通客车采取查封、扣押的保全措施。申请人已为此项申请提供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并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葛修军名下的牌号为浙B×××××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案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陶秀珍负担,交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宋国梁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