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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张建伟与张���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伟,张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370号申请执行人张建伟,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无业。被执行人张子军,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职业不详。本院在执行张建伟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061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张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张子军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00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张子军自愿将其所有的陕起亚牌小轿车��价100000元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80000元欠款。二、由被执行人张子军负责处理陕起亚牌小轿车的所有违章,并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三、由申请执行人给付被执行人20000元。四、申请执行费1100元由被执行人张子军负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06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折小军审 判 员  解增光代理审判员  刘文甫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