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正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任新民与被执行人人保财险正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新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正宁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正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任新民,男。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正宁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正宁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宏伟,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任新民与被执行人人保财险正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人保财险正宁支公司履行了(2012)正民初字第8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2)正民初字第8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潜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