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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法执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刘新红申请执行王妮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红,王妮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00053号申请执行人刘新红,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妮娃,女,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020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新红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妮娃清偿借款本金3000元,并从2005年10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2011年10月31日,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王妮娃下落不明,且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银行查询,其在银行无存款,经穷尽措施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临法执字第0005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 杰审 判 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陈双红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罗希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