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武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宁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武民初字第90号原告:宁某。被告: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与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某经本院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参加诉讼,依法可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慧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颜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