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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武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宁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武民初字第90号原告:宁某。被告: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与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某经本院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参加诉讼,依法可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慧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颜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