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374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剑勇(赵)与魏建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勇,魏建立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3748号原告王建勇,男,1978年12月09日出生。被告魏建立,男,1979年4月09日出生。原告王建勇诉被告魏建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魏建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勇撤回对被告魏建立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潘秀宗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