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迎民一初字第0062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2012)迎民一初字第00622号王仕友与安庆市立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仕友,安庆市立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迎民一初字第00622号原告:王仕友,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委托代理人:陈磊,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益,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市立医院,住所地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李敏,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徐勇玲,安庆市立医院眼科医生。委托代理人:丁建兵,安徽明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仕友诉被告安庆市立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仕友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仕友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仕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王仕友负担(已缴纳)。审判长 王 志 会审判员 俞 健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荣文香(实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