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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邹民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振英与王玉奎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英,王玉奎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邹民初字第842号原告张振英,女,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被告王玉奎,男,53岁,汉族,居民,住邹城市。本院受理原告张振英与被告王玉奎欠款纠纷一案后,原告张振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振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英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苗勇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胡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