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邹民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振英与王玉奎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英,王玉奎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邹民初字第842号原告张振英,女,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被告王玉奎,男,53岁,汉族,居民,住邹城市。本院受理原告张振英与被告王玉奎欠款纠纷一案后,原告张振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振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英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苗勇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胡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