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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民三初字第0042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2013)莲民三初字第00424号原告邢振岗诉被告李胜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振岗,李胜利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三初字第00424号原告邢振岗,男,195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杜兴民,男,194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胜利,男,1954年9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司乃民,男,196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振岗诉被告李胜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邢振岗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振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邢振岗承担327.50元。审 判 长  秦玉新审 判 员  王晓萤代理审判员  闵永军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