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商终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余建伟与虞宣坚、楼仙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虞宣坚,余建伟,楼仙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4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虞宣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建伟。原审被告:楼仙美。上诉人虞宣坚为与被上诉人余建伟、原审被告楼仙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2)金义苏溪商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虞宣坚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虞宣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2)金义苏溪商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楼淑馨审 判 员 黄玉强审 判 员 汤 泉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项蓓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