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民申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3-12-12
案件名称
杨剑强与保山东成石材有限公司及东莞市东成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杨剑强,保山东成石材有限公司,东莞市东成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民申字第10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剑强,男,汉族,1958年7月26日出生,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保山东成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陆荣光,该公司董事长。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东莞市东成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陆荣光,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杨剑强因与被申请人保山东成石材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东莞市东成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云高民二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杨剑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侯永安审 判 员 于金陵代理审判员 朱 婧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段 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