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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信法民三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陈丽玲与和卓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玲,和卓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信法民三初字第44号原告陈丽玲,女,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信宜市。。委托代理人莫远思,男,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和卓波,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信宜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地址:茂名市。负责人:谭剑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海东,男,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玲诉被告和卓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另寻途径解决本纠纷为由,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2元,由原告陈丽玲负担。审判员  黄明军二〇一三年四月××日书记员  张东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