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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民初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翁建玲与马碧文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建玲,马碧文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766号原告翁建玲。被告马碧文。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建玲诉被告马碧文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翁建玲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翁建玲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建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翁建玲负担。审 判 员 周建利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