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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民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沈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594号原告:沈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日以被告不同意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章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