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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商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文家与邓亦波、付邦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家,邓亦波,付邦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商初字第732���原告李文家。委托代理人林志勇。委托代理人马瑞和。被告邓亦波。被告付邦道。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家与被告邓亦波、付邦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付邦道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付邦道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付邦道的起诉。审 判 长  曲 杰审 判 员  毕英清人民陪审员  曹先智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吕晓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