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昌商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文家与邓亦波、付邦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家,邓亦波,付邦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商初字第732���原告李文家。委托代理人林志勇。委托代理人马瑞和。被告邓亦波。被告付邦道。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家与被告邓亦波、付邦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付邦道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付邦道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付邦道的起诉。审 判 长 曲 杰审 判 员 毕英清人民陪审员 曹先智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吕晓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