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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蔡德成与张学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扣押2013-21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21号申请人蔡德成被执行人张学业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2012)安民二初字第28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张学业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学业有雪佛兰轿车一辆(牌照:冀ACU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张学业所有的雪佛兰轿车一辆(牌照:冀ACU6**)至安平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振辉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