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邻水执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罗邻与候贵清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罗邻,候贵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邻水执字第157-1号申请执行人张罗邻,男,生于1975年9月16日。被执行人候贵清,男,生于1963年12月14日。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邻水民初字第12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张罗邻申请执行候贵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候贵清在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上的存款予以扣划。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光明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甘 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