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鱼民初(一)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彭×与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1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鱼民初(一)字第34号原告彭×。委托代理人廖××。委托代理人徐××。被告梁××。原告彭×与被告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潘风雪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黄凤琼、熊颖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邱媛担任记录。原告彭×的委托代理人徐××,被告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诉称,2012年7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相应欠条。虽然双方在上述欠条中对还款期限作了明某某定,但被告未能按时还款,后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拖欠拒不返还。在原告业已履行借款义务的前提下,被告经多次催款仍不返还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2、被告赔偿原告逾期还款利息损失73.64元(以3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2年10月1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清偿借款之日止,暂计至原告起诉之日为73.64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彭×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2012年7月9日梁××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30000元的事实。被告梁××辩称,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不是事实,被告并未收到原告支付的任何借款款项。原、被告存在合伙关系并签订有合伙协议,2012年7月原告要求撤资并退出合伙,基于双方的朋友关系,原告退伙后双方没有办理退伙手续,原告还要求被告出具欠条退还原告的投资款30000元,原告还从被告处拿走一台笔记本电脑并擅自转移合伙设备、用品,价值足以冲抵原告的投资款。综上,被告不同意在本案中再支付原告任何款项。被告梁××为其辩解当庭提供的证据有:2012年4月15日彭×、梁××与覃建文签订的《合伙协议》一份,证明原、被告存在合伙关系。经过开庭质证,原告对被告当庭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及被告主张的合伙事实均不予认可;且认为即使该证据真实,协议关于投入资金2年内不得转让股权等约定与被告的陈某某矛盾;另外,即使双方存在合伙关系也不影响被告向原告借款。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坚持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本院对上述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认定;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上述证据能否支持双方各自主张的证明目的,本院结合案件情况予以参考。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被告系交往多年的朋友关系。2012年7月9日,被告出具一张《欠条》交原告收执,载明:“本人梁××尚欠彭×人民币30000元,将于2012年9月30日当日完全还清。立此据为证。”现原告以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请求。被告辩称与原告之间系合伙关系,并不实际存在借贷法律关系。经法庭询问,被告表示双方并未进行退伙结算。本院认为,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的借款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被告出具的欠款凭证,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亦予以确认,原告已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被告辩称与原告之间并不实际存在借贷关系,被告系基于原告要求退伙的前提下出具了本案欠条,被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其与原告签订的合伙协议。就本案现有证据来看,被告不能证实其与原告存在合伙关系,是否与其向原告出具《欠条》具有关联性,且被告在本案庭审中亦陈述与原告并未进行退伙结算,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还款30000元并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应向原告彭×偿付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该款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从2012年10月1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2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被告梁××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风雪人民陪审员 黄凤琼人民陪审员 熊颖并二〇一三年四月××日书 记 员 邱 媛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