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清中法立民终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李文奇与陈水森、李志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文奇,陈水森,李志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中法立民终字第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水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志超。上诉人李文奇因与被上诉人陈水森、李志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12)英法九民初字第56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审理本案认为,李文奇诉陈水森、李志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地址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李文奇的起诉。上诉人李文奇上诉称:(一)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一审裁定认为被上诉人的地址不明确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是按照第2012B0046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所查明的被上诉人的地址起诉的。(二)一审裁定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如果两被上诉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适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一审法院应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书及相关诉讼文书,而不是直接驳回上诉人的起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审理。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李文奇以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到伤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依照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的内容列明被告的基本情况,其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因此,原审法院应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中,李文奇是以公安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时确认的被上诉人的地址来确认被上诉人的送达地址,如被上诉人因地址变更,致使地址不明确的,原审法院应当要求李文奇补充材料,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依据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可以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原审裁定以被告地址不明确为由,驳回李文奇的起诉不当,本院予以撤销。综上,上诉人李文奇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12)英法九民初字第5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审判长  夏雪花审判员  邓有添审判员  成明修二〇一三年四月××日书记员  李谊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的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