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沂南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李守仕与崔保军、王海鹏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守仕,崔保军,王海鹏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沂南保字第236号申请人:李守仕,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住沂南县。被申请人:崔保军,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被申请人:王海鹏,男,1984年4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朐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已交保证金2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已交保证金2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 海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徐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