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东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潘章彬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东刑初字第11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1月2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金东检刑诉(201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3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4月3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潘某驾驶浙G×××××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金义东连接线由南往北从湾塘村往澧浦镇方向行驶,途经金义东连接线1KM+400M金华市金东区澧浦镇蒲塘村地段时,撞到路边堆放的黄泥堆后翻车,造成潘某及乘坐人潘某受伤,被害人潘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潘某委托他人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经金华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潘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金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潘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潘某已预交了赔偿款17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潘某的供述及人口信息资料;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破案经过;金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金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金缴款书、被害人收条及某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潘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能积极筹款预支被害方赔偿款,获得被害方谅解,考虑被告人年纪已大,且患有疾病,为此,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瑾玫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钱 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