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礼执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胡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礼执字第00090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1976年8月30日生。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79年4月2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离婚一案,胡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礼民初字第00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2013年3月28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3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某支付胡某某孩子抚养费共计47个月6110元,执行费50元。同日被执行人张某某向法院交来6110元及50元执行费,申请人胡某某已领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2013)礼执字第00090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延东审判员 张步超审判员 崔存文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董少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