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洪民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武汉千里马电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王登峰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千里马电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登峰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洪民初字第00106号原告:武汉千里马电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化学工业区八吉府街道新集村新集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谢敬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于海、向红,湖北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登峰,男,土家族,1981年6月14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住湖南省石门县宝峰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千里马电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登峰劳动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千里马电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千里马电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千里马电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免于收取。审判员 马晖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彭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