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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珲民二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李爱兰与李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兰,李岭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珲民二初字第67号原告:李爱兰,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珲春市。被告:李岭,女,汉族,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兰与被告李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爱兰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爱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合计18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晔瑶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付世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