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083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华和平、孙秋珠、贾崇孝、贾校娃诉被告王君社、张五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和平,孙秋珠,贾崇孝,贾校娃,王君社,张五十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0834号原告华和平,男,195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相桥街道办事处张八村贾西组。原告孙秋珠,女,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相桥街道办事处张八村贾西组。原告贾崇孝,男,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教师,住西安市临潼区油槐教育组。原告贾校娃,男,195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相桥街道办事处张八村贾西组。共同委托代理人曹团,陕西泾渭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君社,男,54岁,农民,住西安市阎良区武屯镇御宝村任新组。被告张五十,男,44岁,农民,住西安市阎良区武屯镇任张村任南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和平、孙秋珠、贾崇孝、贾校娃诉被告王君社、张五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和平、孙秋珠、贾崇孝、贾校娃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意思表示真实,且其主张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和平、孙秋珠、贾崇孝、贾校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50元,由原告华和平、孙秋珠、贾崇孝、贾校娃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孟娜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东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