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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兰法民二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张连环 张子张 张琳与周桂兰 张沛材 张学材其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康为商贸有限公司,中铁物资集团兰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兰法民二初字第30号原告天津康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林载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承当,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中铁物资集团兰州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法定代表人李景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学清,男,该公司职员,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康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为公司)诉被告中铁物资集团兰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兰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中铁物资集团兰州有限公司于二○一三年三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其公司于2012年1O月24日与康为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康为公司向其支何1O0万元定金,委托其公司向康为公司指定的供货商天津圣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地公司)采购2645.5O3吨螺纹钢,价值10OO万元。康为商公司向其保证:在其公司向指定的供货商圣地公司付款后60日内,向其支付1O24万元货款(含定金)后提走货物。同日,其公司与指定的供货商圣地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并支付了货款1O00万元整,供货商圣地公司将合同项下货物存放于易钢(天津)储运有限公司,合同签订后,其公司与圣地公司、康为公司多次联系合同履行事宜,上述两家公司均以种种理由应付,合同履行期届满后,其公司已无法与上述两公司取得联系,经走访,两家公司已人去楼空,现其公司支付的货款无法追回,货物无法提出。于二○一三年一月十五日向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公安分局报案。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公安分局干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以涉嫌合同诈骗立案。故申请本案中止审理。本院认为,康为公司和圣地公司在履行与中铁兰州公司《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中是否涉嫌合同诈骗,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公安分局已立案审查,本案需以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公安分局审理有结果后方可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姜亚理代理审判员  赵晓金代理审判员  邱 彬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玄丝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