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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故民一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崔某与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故民一初字第475号原告崔某,女,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故城县。被告翟某,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故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翟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崔某承担。审判员  袁章宏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于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