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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珲民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崔玉善与薛瑞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玉善,薛瑞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珲民二初字第9号原告:崔玉善,女,朝鲜族,个体户,住珲春市。委托代理人:赵振华,男,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县,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告:薛瑞平,男,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汪清县,现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玉善与被告薛瑞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玉善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玉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晔瑶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于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