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珲民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崔玉善与薛瑞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玉善,薛瑞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珲民二初字第9号原告:崔玉善,女,朝鲜族,个体户,住珲春市。委托代理人:赵振华,男,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县,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告:薛瑞平,男,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汪清县,现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玉善与被告薛瑞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玉善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玉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晔瑶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于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