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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荥执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国信申请执行刘家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信,刘家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荥执字第117-1号申请执行人:张国信被执行人:刘家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荥乔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家荣三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刘家荣所有的在农业银行荥阳演武路分理处的存款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景鹏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 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