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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滦民初字第309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3095号原告安某某被告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合计100元,由原告安某某负担。审判员  范振海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福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