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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龙小商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胡春霞与浙江超洁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春霞,浙江超洁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小商初字第60号原告:胡春霞,个体工商户,系金华市婺城区韵洁日用五金厂业主。委托代理人:洪友红,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杰滨,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超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龙游工业园区北斗大道。法定代表人:王平航,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春霞与被告浙江超洁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春霞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在自愿基础上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春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33元,减半收取1716.50元,由原告胡春霞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吴幼平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高 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