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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菏牡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牡民初字第316号原告:李某甲,农民。被告:李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郭 军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吴建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