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华法执字第231-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2011)华法执字第231-1号,申请执行人唐世宇、唐代玉、唐香玲、燕唐玲与被执行徐永辉、李春妮,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世宇,唐代玉,唐香玲,唐燕玲,徐永辉,李春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华法执字第231-1号申请执行人唐世宇,男,1957年9月10日生。申请执行人唐代玉,男,1990年11月16日生。申请执行人唐香玲,女,1983年3月5日生。申请执行人唐燕玲,女,1986年9月12日生。被执行人徐永辉,男,1977年9月4日生。被执行人李春妮,女,1975年3月16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世宇、唐代玉、唐香玲、燕唐玲与被执行徐永辉、李春妮生命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徐永辉、李春妮均外出打工,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唐世宇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被执行人徐永辉、李春妮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华民一初���第35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书斌审 判 员 石燕娥审 判 员 盘承国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曾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