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滑法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安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黄颜凯保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黄颜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滑法执字第145号申请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被执行人黄颜凯,男,1978年4月22日生。本院在执行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申请黄颜凯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颜凯长期不在家,也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2)滑民二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青审判员 刘 涛审判员 索忠伟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士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