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1106、1107-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潘泽堂、薛维礼与张磊、张海芳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泽堂,薛维礼,张磊,张海芳,孙旭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1106、1107-3号原告潘泽堂。原告薛维礼。被告张磊。被告张海芳。被告孙旭洋。本院受理的原告潘泽堂、薛维礼与被告张磊、张海芳、孙旭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继续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磊名下的位于高密市密水街道北王柱居委会村西南角和村中央的超市两处。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赠予、办理过户手续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宫大全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