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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执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合浦县人民法院(2013)合执字第34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X区,林X戒,张XX,罗X华,罗X东,罗X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执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林X区,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XX镇。申请执行人:林X戒,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XX镇。被执行人:张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XX市XX县XX镇。被执行人:罗X华,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XX市XX县XX镇。被执行人:罗X东,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XX市XX县XX镇。被执行人:罗X文,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西XX县XX镇。申请执行人林X区、林X戒与被执行人张XX、罗X华、罗X东、罗X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合民字第1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将原属被执行人张XX、罗X锋所有位于XX县XX镇廉东社区居委会红二队就业用地31、32号合国用(2006)第14735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合房权证合浦字第0006**号的《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到申请执行人林XX区(身份证号:4528261958XXXXXXX)、林X戒(身份证号:450722197111XXXXXX)的名下,本院已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到有关土地、房产主管部门协助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合执字第341号案予以结案。审判长  沈盛华审判员  赵崇德审判员  张伯奇二〇一三年四月××日书记员  邱俊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