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一初字第0125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任玲与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玲,刘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1250号原告:任玲,女,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刘杰,男,1970年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玲与被告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玲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任玲申请撤回起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玲负担。审判员 杜 军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马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