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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执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温祥成所有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祥成,范庆吉,温全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402号申请执行人温祥成,农村居民。被执行人范庆吉,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温���霞,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祥成与被执行人范庆吉、被执行人温全霞一般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范庆吉、被执行人温全霞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温祥成款16295.4元,已履行完毕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2)平民一初字第140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2)平民一初字第1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淑平审判员  李卫东审判员  王惠国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夕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