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执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温祥成所有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祥成,范庆吉,温全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402号申请执行人温祥成,农村居民。被执行人范庆吉,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温���霞,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祥成与被执行人范庆吉、被执行人温全霞一般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范庆吉、被执行人温全霞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温祥成款16295.4元,已履行完毕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2)平民一初字第140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2)平民一初字第1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淑平审判员 李卫东审判员 王惠国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夕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