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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绍辖终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黄桂华与浙江永洋建设有限公司、孔水华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永洋建设有限公司,黄桂华,孔水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辖终字第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永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同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桂华。原审被告孔水华。上诉人浙江永洋建设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3)绍越民初字第7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异议人住所地在绍兴县,理应由绍兴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绍兴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黄桂华以上诉人浙江永洋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孔水华为共同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孔水华住所地在绍兴市越城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蒋丽萍代理审判员  傅芝兰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赵剑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