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黄静与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静,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290号原告黄静。被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国华。委托代理人曾成安。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静诉被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黄静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黄静负担,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施娓玮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富美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